案号: | (2020)晋0106执4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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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8762498634J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地域名: | 山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4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二百五十四万六千七百元及相应利息(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计算至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以三百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计算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以二百五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二百元为基数,自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二百五十四万六千七百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三计息); 二、被告刘志峰、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赵淑平追偿。 三、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五百零八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赵淑平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立案时间: | 2020/11/04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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