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0)晋0105执恢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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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孝义市华信煤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81746013203M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地域名: | 山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小商初字第00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孝义市华信煤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 二、被告孝义市华信煤焦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本金自2013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期贷款利息的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立案时间: | 2020/06/16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国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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