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发改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园文部门、交通运输局、林水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信用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产生企业),以及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
(二)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分为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四大类。
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DB33/T 1331-2023)规定执行。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规模、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能力、获得表彰奖励等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等信息。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长期发布,有记分期限的按期限公布;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有效期自评分周期起始日期往前以自然年推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三)部门职责。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监督、维护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途径。
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信息系统,集政府监管、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信用信息采集途径有以下方式:
1.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
2.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3.企业自愿填报;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二)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审核。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外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册企业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自愿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核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驻杭办公所在地、首次入杭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各类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支持。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应当在信用评价周期届满前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印证材料,逾期未申报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价周期不再受理。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分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三)不良及违规信息审核。
不良及违规信息归集后,由所在地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由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生成《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途径将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行政检查信息以相关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信息或行政检查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信用记分异议处理。
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成立的,不予记分。
三、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一)信用分值确定。
信用分值由公共信用评分、基础信息评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四部分组成。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附件。
公共信用评分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满分20分;基础信息评分由登记信息分值构成,满分80分;总分100分。
良好信息加分不超过20分。
不良及违规信息由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结果计算分值,扣分不设上限。
(二)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于每个评价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上一周期等级并公布。评价周期内发生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等级并公布。
运输企业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其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继续保留、累加计算。运输企业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的,相关分值保留但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新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当年,仅记录基础信息评分,并注明新增企业,运输企业重新申办准运证的视为新增企业。
(三)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A级企业:信用得分91分及以上。
信用B级企业:信用得分76分至90分。
信用C级企业:信用得分66分至75分。
信用D级企业:信用得分65分及以下。
信用E级企业:发生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按D级评价。
1.运输企业依法被注销、撤销等终止准运证后重新申办的。
2.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价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
3.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标准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标准确定);
(2)产生企业超限装载、运输企业超限运输且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3)运输企业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评价为E级。
1.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
3.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市外组织、参与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
4.擅自将建筑垃圾转移出省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上述行为的判定依据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一年内再次发生的,或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移出的,不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E级有效期自评价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六)其他事项。
产生企业一年内两个评价周期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的,在下一周期被评为C级以上的,下调一级,最低不低于C级。
四、信用评价结果披露、使用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评价结果披露。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市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奖惩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对信用A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0%设置抽查比例。对产生企业,公布与其关联的运输企业;对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
2.对信用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1%—20%设置抽查比例。对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
3.对信用C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提醒通知等行政合规指导;
(2)设置不低于21%的抽查比例;
(3)不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
4.对信用D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直接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设置不低于25%的抽查比例;
(3)在运输企业申请或延期准运证时进行重点审查;
(4)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指导服务和督促整改;
(5)不纳入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范围。
5.对信用E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
(3)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对列入本市范围内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4)在评价周期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企业对公布的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申诉期间不改变原评价结果,经查证申诉理由成立的,予以变更。
五、信用修复
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修复条件或者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并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可通过信用子系统向实施扣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记分修复申请,并上传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予以修复记分,评价结果在下一评价周期内予以调整。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信用信息监督和维护管理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分、记分,有序引导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及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4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杭州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2.杭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附件1
杭州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一、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公共信用评分 (20分) | 1.1 | 引用国家或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20分 | 数据共享 | 根据公共信用评分折算 |
二、基础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登记信息 (80分) | 2.1 |
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详见填报页面) | 80分 |
企业/ 数据共享 | 根据填报完整程度得分 |
三、良好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企业经营业绩 (最高加分5分) | 3.1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数量(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 1分/1个 | 企业/ 数据共享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 3.2 | 近2年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项目(以主管部门下发的核准文件为准) | 1分/1个 | 企业/ 数据共享 | ||
| 3.3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施工合同文本为准) | 1分/200 万元 | 企业/ 数据共享 | ||
| 经营管理能力 (最高加分5分) | 3.4 | 近2年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2分/个 | 企业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 3.5 | 近2年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1分/个 | 企业 | ||
| 3.6 | 工地出入口安装数字化管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 1分/个 | 企业 | ||
| 3.7 | 自愿签订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 | 1分/个 | 企业 | ||
| 3.8 | 近1年积极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 2分/个 | 企业 | ||
| 获得表彰奖励 (最高加分5分) | 3.9 | 近2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 5分 | 企业 | 企业获得同一种类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加分计入 |
| 3.10 | 近1年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 | 3分 | 企业 | ||
| 3.11 | 近1年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 2分 | 企业 | ||
| 3.12 | 近1年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 1分 | 企业 | ||
| 社会贡献 (最高加分5分) | 3.13 | 近1年配合政府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 3分 |
企业 | 需经市级以上部门书面出具相关印证材料 |
| 3.14 | 近1年积极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 | 3分 | 企业 | ||
| 3.15 | 近1年踊跃参与政府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并取得实效 | 4分 | 企业 |
四、不良及违规信息
| 类别 | 编号 | 不良及违规行为描述 | 处理依据 | 记分 分值 | 主管部门 |
| 行政 处罚
| 4.1 | 组织、参与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即时定为E级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2 |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10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3 |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4 | 未按要求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10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6 |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7 | 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等环节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或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9 |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或材料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0 |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10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1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实时传输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运行数据的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2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或者应当保存相关视频和记录但是未保存的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3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4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5 | 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4.16 | 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4.17 | 未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 检查 | 4.18 | 发现违规外运建筑垃圾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19 | 发现超限装载的 |
— | -2分/次 |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 |
| 4.20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冲洗出场的 | —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4.21 | 未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4.22 | 数字化管控设备未按规定使用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 4.23 | 不落实行政检查督办整改的 | —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附件2
杭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一、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公共信用评分 (20分) | 1.1 |
引用国家或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20分 |
数据共享 | 根据公共信用评分折算 |
二、基础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登记信息 (80分) | 2.1 |
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详见填报页面) | 80分 |
企业/ 数据共享 | 根据填报完整程度得分 |
三、良好信息
|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 企业经营业绩 (最高加分5分) | 3.1 | 近2年承运建筑垃圾总量 (以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运联单为准) | 1分/30万吨 | 企业/ 数据共享 | 提供相关的 佐证材料 |
| 企业运行安全 (最高加分10分) | 3.2 | 近1年未发生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19辆及以下的企业 计2分 | 企业/ 数据共享 | 提供相关的 佐证材料 |
| 20—39辆的企业 计3分 | |||||
| 40—49辆的企业 计4分 | |||||
| 50辆及以上的企业 计5分 | |||||
| 3.3 | 三个月内未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 | 3分 |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 ||
| 3.4 | 每月按规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 | 2分 | 公安部门 | ||
| 获得表彰奖励 (最高加分5分) |
3.5 | 近2年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生成闭环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 1分/2万单, 最高不超过5分 | 数据 共享 | |
| 3.6 |
企业具有固定的停车办公场地 | 2分 | 企业 | ||
| 3.7 | 近2年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 | 2分 | 企业 | 企业获得同一种类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加分计入 |
|
| 近1年获得地市级政府表彰、奖励 | 1分 | 企业 |
四、不良及违规信息
| 类别 | 编号 | 不良及违规行为描述 | 处理依据 | 记分 分值 | 主管部门 |
| 行政 处罚 | 4.1 | 组织、参与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即时定为E级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2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即时定为E级 | 生态环境部门 | |
|
4.3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即时定为E级 | 生态环境部门 | |
|
4.4 | 在耕地范围堆放建筑垃圾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即时定为E级 |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
| 4.5 | 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即时定为E级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6 | 向河道、湖泊等倾倒建筑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即时定为E级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水利部门 | |
| 4.7 | 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或者运输建筑垃圾与准运证不符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8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9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0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0 |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规定许可条件不相符的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1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种类装载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以外其他合法的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2 | 未按规定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平台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或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行政 处罚 | 4.13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保持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船)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将设备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14 | 未保持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船)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使用公安部门货导系统的 |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分 /车次 | 交通运输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 | |
| 4.15 | 运输车辆(船)未密闭化覆盖,导致遗撒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6 |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7 | 超限车辆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18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1分/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4.19 | 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或《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或《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 -1分/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4.20 | 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 | -1分 /车次 | 公安部门 |
|
| 4.21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1分 /车次 | 公安部门 | |
| 行政 检查 | 4.22 | 未保持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运行的,3天以上未上传数据的;未按规定使用公安部门货导系统的 | — |
-1分 /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 |
| 4.23 |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的 | — | -1分 /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24 | 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的 | — | -1分 /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25 | 车辆外观污损、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1分 /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26 | 未按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 — | -1分 /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4.27 | 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配合检查的,或不落实问题整改的 | —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 | |
| 4.28 | 未每月开展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分/次 |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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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运输车辆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 — | -5分 | 公安部门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综法〔2026〕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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