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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7 |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局网站 | 专栏: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行政服务中心:

  《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广播电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20〕52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行使的广播电视监管职责,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对省广电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化和效能。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省广电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广电行政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对省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更新一次,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机构自行申报信息和省广电局在上一年度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省广电局建立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组织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自行申报信用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开展自评;对机构申报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自评得出的结果进行复评;根据评定结果更新信用等级,确定当年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频次、频率。

  第五条 省广电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省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省广电局更新至信用档案。

  第六条 基础信息是省广电局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守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正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对人在广播电视作品创作生产、制作、传播、宣传报道等方面获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发生了在作品创作生产、传播、宣传报道等方面负面影响较大,或受到与广播电视业务相关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息;经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检查被责令整改、挂牌督办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主要包括:

  (一)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

  (二)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

  第九条 省广电局归集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省广电局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各等级综合评分采用“通用+专业”的融合模式,即,除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分值进行加减外,还参考运用全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得分。

  计算方法为:综合评分X=90+守信加分-失信扣分+(或-)通用型市场主体风险分类等级的得分

  AA级:X≥90分,信用很好;

  A级:90分>X≥75分,信用良好;

  B级:75分>X≥60分,信用一般;

  C级:X<60分,信用较差。

  第十一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AA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通报表扬;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在双随机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二)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开展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双随机抽查中比照信用A级管理相对人增加检查频次和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加强对其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有针对性地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必要时主动实施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信用等级为A级、AA级的低风险市场主体,无事不扰比例达50%。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加分制,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平台及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按以下标准加分:

  1.国务院授予的加20分/次;

  2.省部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15分/次;

  3.厅局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10分/次;

  4.县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5分/次;

  5.年度内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单位)创作完成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1部,或体育、娱乐、综艺等影视节目30小时,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片)6部,得15分,每多完成1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对于创作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可酌情加2-3分;

  6.合作(联合出品)创作完成的,根据出品单位排序按60%-90%计分(第二出品单位按90%计分、第三出品单位按85%计分,以此类推,最低按60%计分);

  7.年度内创作生产影视作品国内外传播情况, 反映影视节目受众规模和范围,根据有关行业统计数据综合判定,分值为5分;

  8.年度内创作生产的影视作品获得省级(含)以上报刊、电台或电视台正面宣传、专家正面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有一次宣传报道的加5分,最多5分,不累加;

  9.年度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情况,有一次加5分,最多5分,不累加。

  注:守信加分不超过50分,同一荣誉不同荣誉级别的,按荣誉高级别加分。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平台及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5分/次;

  2.约谈扣7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扣10分/次;

  2.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没收违法所得,扣15分/次;

  3.罚款扣20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第十四条 将全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重要考量因素。按照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当天的全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作为当年全年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加分或扣分。

  信用风险低的A级市场主体,加5分。

  信用风险一般的B级市场主体,不加分不扣分。

  信用风险较高的C级市场主体,扣5分。

  信用风险高的D级市场主体,扣10分。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省广电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江西广播电视局网站 | 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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