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失信专项治理 >> 新闻详情

吕梁市汾阳市:终结不终止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罚款3000元

发布时间:2024-01-29 |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专栏:

近日,汾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并处以3000元罚款。

原告某银行汾阳市支行与被告汾阳市某公司及共同借款人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按照协议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7000元及利息、罚息。因被告未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对被执行人汾阳市某公司、刘某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和解协议。

“法官,刘某一直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我们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干警的引导下,某银行汾阳市支行依程序向我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一方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刘某的行踪。但刘某抵触情绪较大,以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理由进行辩解,推诿不付,也未作出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

为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等行为,我院依法决定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一纸《拘留通知书》送到眼前的时候,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通知家人前来,当天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鉴于刘某背信弃义、无视和解协议,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处以3000元罚款。

汾阳法院将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为出发点,多措并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威慑,坚决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并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2024-01-29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