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公安局交警中秋国庆假期8起交通违法案例曝光
10月8日,吕梁交警支队曝光8起中秋国庆假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交通违法典型案例,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莫心存侥幸。此次曝光的8起案例为:
◆ 2023年9月29日21时许,兴县交警大队在人民东路路段开展酒驾查处行动,一名驾驶摩托车男子行驶至执勤点,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孙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和暂扣机动车的处罚。
◆10月2日,文水交警大队民警在岳飞线3公里500米路段对一辆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有喝酒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0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田某,准驾车型 B2,状态正常。田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大队民警查获(已裁决)。田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田某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10日以下拘留。
◆10月6日17时12分许,高某(身份证号:1411251973****0018)酒后驾驶晋JUU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248省道金家庄洗煤厂路段时,被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孟门执法站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5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30日晚21时10分许,杨某军(驾驶证号:1304221971****4678 准驾车型B2),酒后驾驶冀AA***H小型轿车在吕梁大道纬13路段被执勤的方山县交警大队大武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为158mg /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后经权威机构检验,驾驶人杨某军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15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某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方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2023年10月1日21时 40 分许,王某刚饮酒后驾驶一辆晋J24***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汾阳市西河路高速公路公司门口附近时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 135mg/100m1,随即带王某刚到汾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随后又委托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刚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经鉴定王某刚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 147.30mg/100m1。王某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10月4日21时27分许,临县交警大队三交中队民警在临县三交街路段检查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呈蛇形路线,形迹可疑,立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在检查时闻到摩托车驾驶员身上带有明显酒味,便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薛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临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日21时许,牛某某(男,山西方山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K8**1的小型轿车从离石区学院路去凤山路遇上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57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直属四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牛某某予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10月3日7时30分,孝义交警大队兑镇中队交警在340国道859公里300米设卡整治酒驾时,发现违法驾驶人武*峰驾驶牌号为晋J**1299小型轿车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