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有关市场主体倍增文件宣布失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开发区:
根据工作安排,《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考核工作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发〔2022〕1号)、《关于召开岚县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新闻发布会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办发〔2022〕3号)《关于按行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倍增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办发〔2022〕5号)、《岚县2023年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年行动方案》(岚营增专班发〔2023〕1 号)、《关于印发岚县个体工商户倍增及“个转企”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发〔2023〕2号)等文件,因适用期已过,现宣布失效。
岚县优化营商环境生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