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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有关市场主体倍增文件宣布失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 来源:岚县行政审批局 | 专栏:通知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开发区:

       根据工作安排,《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考核工作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发〔2022〕1号)、《关于召开岚县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新闻发布会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办发〔2022〕3号)《关于按行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倍增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办发〔2022〕5号)、《岚县2023年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年行动方案》(岚营增专班发〔2023〕1 号)、《关于印发岚县个体工商户倍增及“个转企”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岚营增专班发〔2023〕2号)等文件,因适用期已过,现宣布失效。

 

岚县优化营商环境生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岚县行政审批局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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