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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恒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文农﹝动监﹞罚﹝2025﹞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文水县恒远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065584879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董国勇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文水县恒远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违法事实 文水县恒远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 罚款金额(万元) 0.5877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10-28 处罚机关 文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2346960041K 数据来源单位 文水县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2346960041K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118,“事项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1.对涉案不具备补检条件的127.2千克羊胴体予以收缴销毁。 2.处以罚款5877元
备注 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