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名单提交修复申请)
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一网通办”网址: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并选择名单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自然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aqsczrr/ 查询相关主体,并提交修复申请。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财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1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点击“搜索”,找到主体。
2找到“行政管理”,点击下方的“行政处罚”分类,可以看到该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3查看行政处罚信息右上角的“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 材料一: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材料二: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
| 材料三: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
1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2根据页面引导填报信息
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查询地址: 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3/repairSearch.html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活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机制。
第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的,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若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则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关于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
第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按照认定单位对失信信息的分类开展信息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信用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缴纳罚款、履行相关义务等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信用承诺需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以认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如缴纳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认定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如下。
(一)登录网站
信用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进入“信用修复”专栏,阅读本指南及相关政策说明,确认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后,准备相关材料。
(二)信息查询与提交申请
1. 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搜索框,查询公示的失信信息。
2. 选择拟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后,如符合信用修复要求,则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系统提示操作。
(三)材料上传
1. 按系统提示,依次上传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上传格式为JPG或PNG图片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限值,确保材料清晰、完整。
2. 材料上传完成后,请仔细核对材料清单,确认无误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进度查询码,用于自主查询审核进度。
(四)结果反馈
1.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如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延期办理的,“信用中国”网站将联系其及时办理。
2.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修复结果后,及时终止该失信信息的公示。
3.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认定单位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条 “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向相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修复效率,特别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无主观故意、首次被处罚的企业修复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失信主体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免费获取信用报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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