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责任人员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责任人姓名 |
职 务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禁止从事相关 活动期限 |
公布 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牛妍娜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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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朝龙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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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夏世英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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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云涛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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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艳梅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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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邓媛媛 |
负责人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3、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年 |
威海市文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