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尽管包括媒体在内的多部门通过多渠道,一次次发出远离非法集资的警示,但此类违法行为依然时有发生。
高息做“诱饵” 披上“合法”外衣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十二支队支队长李树新表示,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非法集资发起人正是瞄准了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或项目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对投资者许诺高额利息,在巨大的诱惑下,一些群众纷纷跳进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本身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伪装性。据悉,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年至2018年的全部案件中,绝大多数以公司名义集资的,实为自然人行为。他们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披上“合法”的外衣,更隐蔽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宋菲说。
“犯罪分子吸收资金的手段迷惑性很强。”宋菲介绍,有的案件宣传方式独特,如通过推介会、互联网,或是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体验等方式进行,借此向社会公众灌输公司发展前景好、能够短期内实现财富暴增的观念,对社会公众进行“洗脑”式煽动,并许以高额回报,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并进行投资。有的案件“把脉”社会公众心理,如迎合当前社会“收藏热”,以一些不具有收藏价值的钱币或艺术价值不高的字画为媒介,向那些对收藏有兴趣但又不具有相应鉴赏能力的人群吸收资金。有的案件手段隐蔽,如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将应聘人员吸纳为员工后,以不同职务为诱饵,向其吸收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 听听专家怎么说
“超高收益不可信,社会公众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敏锐性。”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李冰表示,正规的投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应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推介所谓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高出数倍,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另外,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既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更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应高度警惕。
此外,熟人介绍要小心,心存侥幸不可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之间较为亲近的信任关系,让投资人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某某也参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会坑我的”等侥幸心理。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产品、项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轻信、草率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刘学铸提醒,如遇以下十类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是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是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七是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警惕四类非法集资手段
高息理财型: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利用网络、传单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2010年11月,天津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被告人卢某、陈某分别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后通过各级吸存,在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省市地区相继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大肆宣传公司基金、“卓智控股”股票以及“非转基因大豆”等投资项目,以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为期限,以月息3%至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平复前期融资项目到期应兑付的合同债务。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及集资人员38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491,778,365元,实缴金额423,919,192元,返款金额63,774,688元,集资人实际损失金额342,548,404元。
虚构担保型:即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
2015年1月,被告人姚某为缓解其负债压力成立一家融资公司,目的是吸收资金然后出借赚取利息差。该公司设有招商营业部、创新营业部及蓟州区、静海区、宝坻区营业部。2015年4月~2016年5月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分发传单、电话宣传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天津社会公众宣传“鑫年通”“双季宝”“月盈宝”等理财产品,以月息10%—15%为诱饵,以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查,被告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00万余元,涉及群众310人,造成公众损失人民币3656.4099万元。被告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员工佣金以及对外投资等,此外还有部分余款去向不明。
假借宗教型:即虚构公司负责人系“佛祖菩萨”转世,宣传在该公司投资系积功德、做善事,并可以帮助投资者消灾解难,同时许诺高额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2011年~2015年,被告人王某、尹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分别对外公开宣传北京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河北省某公司,以公司负责人系“佛祖菩萨”转世,宣传在该公司投资系积功德、做善事,并可以帮助投资者消灾解难,同时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在未经国有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王某非法吸收资金达1040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6名,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91万余元,尹某非法吸收资金约327万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名,返还集资参与人利息39万余元。
挂靠教育型:即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包括一对一辅导、班课、国际游学、钢笔字、训练营等教育培训产品),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以及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即返本付息的理财产品,通过高额返息及变相返息,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和理财产品。
天津某公司为北京某公司在津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2016年5月期间,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指挥下,利用其在天津开设的一中校区、广东路校区等13家校区,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通过散发传单、网上宣传、电话约访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变相返息,鼓励、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购买该公司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以吸收公众存款。其间,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发放员工理财计划,承诺存满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开始发放时,仅公司员工可以购买,至2015年8月起,学生家长用公司员工名义亦可以购买,公司通过高额返息吸引学生家长购买该理财产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北京公司统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案发。该案犯罪数额高达2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