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工作动态 >> 县级工作动态 >> 新闻详情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 专栏:工作动态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鑫岩商砼搅拌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KCAJ68Y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侯家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HZS180搅拌站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10万m³/年商品砼搅拌项目配套建设的砂石库未全密闭,搅拌机入料处未安装除尘设施,项目未进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2024年4月23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一份(2)《10万m³/年商品砼搅拌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1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1328万元。  

对上述行为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6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万元。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23.132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 2024-09-14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