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市科发〔2025〕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起草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委宣传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诚信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
科研人员: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具体失信行为清单参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预防为主、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科研诚信管理政策措施,发现、接受、调查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委托并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省科技厅,并对接“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共享。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部门主要职责见附件),同时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指导本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报送机制;可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市科技局。
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组织本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市科技局。
第八条 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需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承诺书纳入科研档案管理,并作为项目审批、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和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在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明确诚信义务条款,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对存在科研失信且在惩戒期内的实行“零容忍”,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奖励评选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致函市科技局通过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对责任主体进行诚信核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失信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限制申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取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予以结题,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加大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科研单位应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年度评优、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鼓励科研单位秉持公平公正、多元激励、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科研诚信激励机制。
第四章 失信调查处理及申诉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接到举报、发现、收到上级移送的相关线索,应责成第一责任主体开展调查处理。
受理途径: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官网、邮箱、电话等渠道实名举报的线索;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等。
受理时限: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调查主体:被调查对象为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者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调查程序: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包括不限于实施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科研诚信管理的申诉相关工作。
(一)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受理。
(二)同一事项限申诉一次。申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原已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单位的复核意见出具复查决定书,并告知申诉者。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自主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
第五章 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与应用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汇交至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汇交数据进行把关,要素不全的按要求补正;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按程序申请移出或更新数据;处理期限届满的,按程序申请移出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归集至“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跨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
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及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六)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七)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使用财政科研资金捐赠、担保、委托理财等;
(十)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内组织结题或者提交结题申请;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因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被强制终止;
(十三)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或未执行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六)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或通过验收;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议意见;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违反学术出版规范;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或擅自变更研究内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项目申报、人才评选、成果奖励、舆论宣传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材料;
(十)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十二)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三)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八)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意见;
(七)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八)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九)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科研单位接触;
(十)抄袭或剽窃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活动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七)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八)泄露科学技术活动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九)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隐性提高、降低或变更评审、评价、评估标准,非必要扩大评估材料收集范围和参与人员范围;
(十一)擅自公开利用参与科技服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等;
(十二)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五、受托管理机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六、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
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牵头对全市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归集全市科研诚信信息,汇交至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加强科研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期刊科研诚信管理,督促相关学术期刊单位落实国家、省和市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开展全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工作。
三、市科协
负责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科学道德、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宣讲教育;督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在各自领域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规定、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等工作。
四、市发改委
负责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推进,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归集至“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指导建立科研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五、市教体局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教体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督促市属院校落实国家、省和市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教体系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工信局
负责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
七、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套取科研经费、论文买卖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进行立案处理。
八、市财政局
负责牵头落实我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财政科研经费负面清单。
九、市人社局
负责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上级职称评价标准,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十、市卫健委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医疗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医疗领域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指导行政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在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牵头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组织开展调查。
十一、市国资委
负责统筹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归集的及相关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等涉企失信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市社科联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牵头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政策文件:http://kjj.liaocheng.gov.cn/channel_t_185_13385/doc_68bf98c61c1334abd0df3c69.html
政策解读:http://kjj.liaocheng.gov.cn/channel_t_185_13386/doc_68bf9c8fc18cdcb362df3c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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