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需谨慎!
近日,冯某某驾驶晋J****7号小型轿车在交口县东环路变电站(北苑门口处路段)倒车时与宋某某驾驶的晋J****7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由马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晋A****S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财损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当事人冯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交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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