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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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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8 | 来源:信用北京 | 专栏:通知公告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特点,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接受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的指导。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建立。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原则上按其规定执行。未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出台评价标准。

 

  第十条 各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对本园区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行业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分别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具体推送条目如下: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评价时间;

 

  (四)评价单位;

 

  (五)原始评价分值及总分值。

 

  第十二条 对非长沙市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长沙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需提供长沙市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的,可按照本办法自主提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并予以佐证。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一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45%、45%、10%的比例综合计分。

 

  市场主体在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值的60%和非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值平均值的40%;在同一行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层级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最高层级评价分值。

 

  第十四条 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市场主体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第十五条 具体信用等级分类划分见下表: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在完成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核查应用后,应将信用监管结果实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对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B级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的频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提醒、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第十九条 对C级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合理提高抽查比例的频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约谈、专题培训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三)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二十条 对D级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

 

  (二)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支持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保证金减免等便利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三)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和信用监管标准,构建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泄露、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单位应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异议处理结果对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确有影响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更新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并重新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有关信用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信用主体提升信用水平。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市直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信用建设专项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逢办必查”制度,由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支撑,确保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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