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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 《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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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3 | 来源:信用北京 | 专栏:通知公告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4年12月13日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的基础上,严格以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补充公共信用信息3项,包括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执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为更好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本目录还梳理了全国目录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规对应依据的公共信用信息7项,包括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参考国家和省目录制定程序,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明示归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目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基础上,严格以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补充失信惩戒措施3项,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和撤销相关荣誉。为更好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本清单还梳理了全国清单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规对应依据的失信惩戒措施7项,包括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等。

 

四、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参考国家和省清单制定程序,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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