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份文件不仅系统规划了未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蓝图,更是从法律视角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系统的指导,可以称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宝典”。刘瑛教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以下从法律视角对《意见》进行几点解读。
一、一个基础:构建基础制度的法律系统
《意见》开宗明义“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调了社会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提出要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通过立法,将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护,确保信用体系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意见》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还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戒,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确保惩戒的合法性和适度性,防止滥用惩戒权力。
二、两化:深化政务信用和强化司法公信的法律措施
政务信用和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强调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同时,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要加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开度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这不仅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此外,通过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三项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规范
信用体系作为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一信用标准和规范,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认,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明确:第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第二,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清单化统一管理。第三,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与信用体系的完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经济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四、三种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
在信息时代,信用信息的安全尤为重要。《意见》对信用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这不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也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此外,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同时,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权限,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了信息泄露和滥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为信用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三个强化:促进信用经济的法治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落实这一部署,需以‘三个强化’为着力点,夯实信用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根基。”第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第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同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第三,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通过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同时,通过加强信用监管,打击虚假信用信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秩序,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两个维度:国际信用合作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信用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如何在国际信用合作中建立健全跨境信用信息流动的法律法规,既保护国家安全,又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意见》要求“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这需要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参与信用领域的国际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健全跨境信用信息流动的法律法规,从既保护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又促进信用信息合理流动两个维度,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吸引外资提供了法律框架。
综上所述,《意见》体系完善、逻辑清晰、基础牢固、重点突出。通过一个基础、两化(深化、强化)、三项制度、三种机制、三个强化、两个维度,从法律视角切入给出了全方位、系统化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解决方案——“大宝典”。
《意见》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更是从法律视角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全面的规划。通过建立牢固的基础制度、完善的法律框架、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规范,深化政府信用、强化司法公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以及推动国际信用合作,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更加健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