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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自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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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4 | 来源:信用北京 | 专栏:省级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4月3日,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5日。

 

  《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和机制,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确定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措施依据,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明确了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责任边界,规定了责任主体的复核问题。

 

  《办法》具有三方面政策亮点与创新之处。一是从严管控科研失信行为。深入学习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将存在科研失信情况的违规行为纳入《办法》的失信行为分类。在原有5类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对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定。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潍坊市工作实际,失信行为由原有33项具体增加到71项,并对不同主体的失信行为惩戒期限进行了明确,更具有实操性和便于责任界定。

 

  二是健全科研信用修复机制。参照省科技厅工作做法,《办法》专章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惩失信行为的同时,为非主观恶意或已积极纠错的轻微失信主体提供合规整改、信用恢复的路径,向社会传递“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改信可复”的明确信号。

 

  三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将科研诚信纳入项目全过程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明确科研诚信“底线”,推行承诺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程序,从严惩戒失信行为,为科研诚信管理提供精准制度依据。同时,增加对管理人员的约束途径,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出处理,形成更加完整的科研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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