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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柳林汇丰兴业曹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599850772E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柳)煤监管罚﹝2026﹞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 的数据及介质应当保存2年以上.图纸、技术资料应当保存2年 以上.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视频应当保存1个月以上)的规定。
违法事实: 1.2026年5月27日中班,依据《曹家山煤矿矿级领导2026年5月份三八制值班带班表》应当由安全副矿长刘吉荣带班下井,但刘吉荣本人未按规定带班下井;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保存时间少于2年,2026年4月28日前的存储数据无法进行调取。
处罚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 第一阶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分别1.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的罚款(¥121,000.00);2.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5.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2
处罚机关: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7MB19898931
数据来源单位: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7MB1989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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