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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柳林汇丰兴业曹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599850772E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柳)煤监管罚﹝2026﹞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项(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3.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的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蓄电池室、配套有电子类温度敏感器件的高、低压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指示装置)的规定
违法事实: 1.空压机房储气罐未加设避免阳光直晒储气罐的遮阳装置;2.35KV变电站电容室、蓄电池室、高低压配电室内无温度计。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分别1.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1
处罚机关: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7MB19898931
数据来源单位: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27MB1989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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