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否决情形】一票否决情形(直接降为"差"等次)
(一)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从重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三)发生一次情节十分恶劣的旅游购物投诉舆情事件;
(四)发生一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
(五)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八条【信息公示】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进行公示。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分类分级监管】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日常监管抽查比例、频次的核心参考依据,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信用评价为"优"等次的经营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抽查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于检查或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二)对信用评价为"良"等次的经营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与抽查比例,对被抽中企业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三)对信用评价为"中"等次的经营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教育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相关治理专项行动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信用评价为"差"等次的经营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相关治理专项行动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条【信用激励】对于信用等次为"优"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予以积极支持和便利;
(二)在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选择对象;
(三)在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优先推荐;其中,综合信用评分≥90分的经营主体,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后,列入"红榜"并推送至平台,予以宣传、推荐及相关支持;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联合惩戒】对于信用等次为"差"的经营主体,应同步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依法依规限制该类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后,将该类经营主体列入"黑榜"并推送至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提供给社会公众查询;重点旅游购物场所退出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一码行"系统,旅行社不得纳入旅游购物行程。
(四)限制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处置,有争议时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复核。原信用评价结果确与事实不符的,应修正评价结果。重新推送至张家界智慧旅游平台,核查后无需修正的,应向经营主体书面反馈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人员责任】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