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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视域下纳税缴费信用的规范逻辑与效能实现

发布时间:2025-09-22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标准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信用治理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新阶段,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完善的奖惩机制以及包容的修复制度,实现了信用监管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

  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和亮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完善与实践创新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呈现出系统性、协同性发展的新格局,在顶层设计、制度框架、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建设正实现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深化应用创新、彰显信用价值、融入发展战略”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出三大核心趋势和方向:一是通过实现信用主体全覆盖、管理全流程闭环、系统全维度协同,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信用治理新格局。二是确立形成以法治化建设保障制度规范,以标准化推进提升执行效能,以数字化转型赋能监管创新,以便民惠企导向彰显服务价值的“四维”驱动的发展路径。三是通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贰 《办法》的制度背景、规范特点和价值

  《办法》出台的制度背景

  《办法》出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纳税缴费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

  《办法》出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基石,更是市场秩序和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办法》的出台,契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守信的纳税人缴费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便利,而失信者则会受到相应的约束和惩戒。

  《办法》出台是税收法治意识强化的体现。税收法治意识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尊重和遵守的综合体现,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实践中,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存在对税收法律认知不足、重视不够等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税收公平性受损。《办法》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行为指引,使其能够更加清晰认识到依法纳税缴费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办法》的规范特点和价值

  《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定,通过优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修复、深化结果应用的系统性制度设计与技术赋能,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信用管理框架,体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税费协同管理,评价范围全面扩容。《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事项全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结合经营主体的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信用级别,打破了以往单纯以税收为核心的评价模式。同时,《办法》第三条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除自然人以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覆盖范围显著扩大。

  二是评价规则科学优化,预留容错空间。《办法》相较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诸多改进和优化。起评分规则调整: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经营主体,起评分从90分提高至93分,降低了因未涉及税务检查导致的信用劣势(第十三条)。扣分机制柔性化: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次计算”改为“按月封顶扣5分”,避免单一高频失误对整体信用的过度冲击(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第0201项)。A级评价标准细化:明确因增值税留抵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等正常经营导致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影响A级评价,消除了合规企业的后顾之忧(第十七条及相关解读)。

  三是信用修复机制多维升级,鼓励主动纠错。即时修复与阶梯式加分: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可全额修复扣分,30日内纠正可挽回80%损失,90日后纠正仍可挽回40%,形成“早纠正、多加分”的正向激励(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1—21项)。欠税渐次修复与整体守信修复:对补缴欠税的企业按时间梯度恢复信用;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经营主体,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可恢复1分(最高11分),强化长期合规引导(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22项)。D级修复条件细化: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等要素,将D级修复等待期细化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档,部分情形修复后可提前解除惩戒(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23—32项)。

  四是结果应用双向强化,构建联合奖惩网络。A级激励加码:A级纳税人可享受发票按需领用、绿色通道办税、银税互动优先授信等政策,连续多年评为A级的企业起评分累计最高可提升至100分(第三十条)。D级惩戒精准化:D级企业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关联企业信用降级、联合惩戒推送等措施,但取消了提高检查频次等监管条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第三十四条)。跨部门协同深化:明确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七条),这一规定将纳税缴费信用嵌入招投标、融资、政府采购等场景,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格局。

  五是严格失信行为认定,强化信用约束。直接判D级情形具体化:明确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虚开发票、走逃(失联)等13类行为直接判定为D级,增强惩戒的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虚假承诺责任追溯:对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信用修复的企业,撤销修复结果并追加扣分,形成“修复—核查—追责”闭环(第二十四条)。

  《办法》通过税费协同、动态调整、奖惩并重、技术赋能的制度设计,将信用管理深度融入税费治理全链条。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财政可持续性,更在于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企业提供“二次机会”,通过跨部门协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最终实现“以信用促治理、以治理优环境”的目标。

  叁 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的优化方向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的纳税缴费信用激励措施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税费优惠政策和简化办税流程等方面,激励措施多为短期政策优惠,缺乏长期激励机制。同时,对于一些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对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一是强化激励措施范围和力度。当前,税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激励经营主体诚信纳税,提高了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经营的积极性。但这些措施主要惠及A级经营主体,对B级和M级经营主体的激励较少且力度较弱。为提升全体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水平,应进一步加大激励举措。首先,应拓展激励范围。在现有税费优惠与办税流程简化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部门合作,将激励措施拓展至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优先权、荣誉表彰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领域。其次,需设计差异化激励措施。根据不同信用级别企业的实际需求,为B级和M级企业提供针对性政策辅导、税务合规建议等服务,助力其提升信用级别。最后,应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对连续多年评为A级的企业,给予长期政策支持或荣誉称号,形成持续激励效果。

  二是提高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和公平性。《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及直接判为D级的具体情形,但现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威慑力尚有不足。例如,对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失信行为虽直接判为D级,但发票限制、重点监控等措施代价有限。建议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如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高消费行为,以增强执法威慑力。此外,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同时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中予以重点关注和限制,从而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为确保惩戒措施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必须明确惩戒程序,保障惩戒过程的规范和透明。应制定详细的失信认定标准和惩戒流程,确保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失信前有充分的申诉机会。

  三是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机制。《办法》通过扩大修复范围、细化修复标准、增设特殊情形等制度创新,显著提升了信用修复的适用性与操作性,特别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的渐次修复机制,并引入“整体守信修复”等新型修复模式,体现了信用监管的包容性理念。然而,现行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在程序设计上仍有改进空间。首先,可以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的信用修复申请模块,增加智能引导功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顺利地完成申请;其次,可以进一步细化不同失信行为的修复标准,考虑行业差异,在信用修复标准制定时,针对不同行业设定更具针对性的标准;最后,建议进一步加强修复后的监管,在纳税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后续税务合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同时将修复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联动,向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推送修复信息,形成一个全方位的信用监管和修复联动机制。

  提升信用执行效率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涉及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的协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机制不够顺畅。此外,现阶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信用信息,从而影响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破除信息孤岛,打破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例如,通过建立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信用信息。同时,需配套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包括数据校验规则、错误反馈机制及定期核查制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二是加强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同时,应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在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环节有效配合。例如,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健全信用监督体系

  完善纳税缴费信用监督体系是保障信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当前,税务机关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内部监督机制,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监督的参与度较低,需进一步完善对税务机关相关执法行为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约束。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例如,设立独立的信用监督部门,负责对信用管理过程实施全流程监督检查。加强权力制约: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信用管理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目前,部分税务机关已建立集体会商机制,复杂问题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建议研究推广相关做法,确保重大信用管理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

  二是健全外部监督。拓宽申诉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确保其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例如,设立专门的申诉热线和在线申诉平台,及时受理纳税人缴费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鼓励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监督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例如,通过媒体宣传、公众参与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肆 从制度创新到治理效能跃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规范逻辑不仅在于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更在于通过信用赋能、修复救赎、协同共治的多维设计,构建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包容纠错”的现代化治理范式。从制度演进来看,《办法》通过“评价—修复—应用”的闭环信用管理体系,在确保政策效能最大化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要在激励惩戒机制、执行效率、监督体系等方面持续优化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体系,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通过诚信文化培育和社会共治的深化,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更好可复制的“税务方案”。

信用中国 |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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