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2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将《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9〕50号)进行了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试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到户制度的村(居),应将已承包到户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失地比例计算办法为:实际征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家庭承包户总承包面积;户内人均面积计算办法为:二轮承包时家庭承包户总承包面积÷《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户内在籍人口。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明确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时,计算办法为:本宗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人均承包地面积=补贴对象人数(四舍五入)。
其中,人均承包地面积的计算办法为:二轮承包时全村的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现有农村在籍人口数。二轮承包时全村的农用地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现有最原始地籍数据库数据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二轮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现有农村在籍人口数以征地所涉村(居)委会提供的二轮承包现有人口数结合县公安局属地派出所查询的在册人口数确定。
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数,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三)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社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在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人民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全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社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社保中心根据县人社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07年10月以后,至201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出台之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严格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文水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和“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在此期间,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由被征地村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补贴人员名单,经相关程序后,由县社保中心确认补贴对象名单与对应补贴金额,及时准确计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文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人社的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人社、自然资源、财政、民政、公安、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社保中心等部门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社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政府将不实施供地。
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县社保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政办发〔2019〕50号文件及相关补充通知即行废止。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计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文字解读】文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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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文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58-30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