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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征地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 来源:兴县人民政府网 | 专栏:政策法规

康宁镇人民政府、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为山西省水利重点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参考《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西川片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发〔2023〕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地拆迁的范围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康宁镇阁老湾村和张家崖村等两村,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位于奥家湾乡下会村、刘家湾村、安乐沟村、沟门前村、恶虎滩村、二十里铺村等六村。征地、拆迁范围为规划范围内所需全部用地,以及用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电力通信设施、用材林、经济林、坟墓等地面附着物。

二、征地拆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康宁镇、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的要求,落实以下事项: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土地现状调查;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七)组织听证;

(八)办理补偿登记;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十)落实补偿费用;

(十一)征地报批;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十三)实施土地征收;

(十四)土地交付;

(十五)产权变更;

(十六)其他。

三、征地拆迁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

具体实施单位要与被征地拆迁部门和个人签字确认普查结果,乡(镇)村两级与村民签订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要如实提供土地、房屋及设施的产权证明资料

能提供房屋及设施的产权证明资料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有产权证件的临时建筑且未超过使用期限的,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被搬迁拆除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测鉴定。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五、依据本实施细则对被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拨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到个户

征地拆迁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支付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被拆迁人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解决方式处理

七、对于涉及拆迁的各类企业

(一)所有人能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的,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全额进行赔偿;

(二)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违规经营,但能确定其所有权属的,按第三方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

(三)对已倒(关)闭的厂矿(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手续,但能确定其所有权属的,只给予设备搬迁补助,建筑物按拆迁标准执行。

八、不予补偿的部分

(一)在通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一经调查核实不予补偿;

(二)废弃枯井、废渠不予补偿;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无产权证明资料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五)有争议的建筑物和土地,补偿费用拨付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核实清权属后再予以补偿,但不能干扰工程建设。

九、本细则仅适用于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的征地拆迁和补偿,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兴县人民政府所有。  

附件: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蔚汾河兴县奥家湾乡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wps

兴县人民政府网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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