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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6623640148
法定代表人: 郭建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应急罚-2024-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8、《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第5.5.17条,2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条 4.11子条b)项,2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1条,26、《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5条,2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条,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粗苯装车鹤管气相回收线未设置阻火器。2、粗苯储罐密闭取样器处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3、洗苯塔楼梯口等位置设置的人体静电消除器不是防爆型号。4、焦油罐区围堰内3#罐盘梯处人体静电释放器未使用防爆型。5、焦油罐区地下放空槽F17606液下泵联轴器处未设置防护网。6、焦油罐区地下放空槽F17606罐体未做接地。7、粗苯罐区粗苯泵组未设置防流散围堰。8、粗苯装置区管式炉煤气进气管道放散管未设置阻火器。9、粗苯装置区洗油残渣槽操作台未设置踢脚板。10、备煤机修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11、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消音状态,关闭报警装置。12、焦油罐区地下放空槽F17606进入底部入口处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志。13、洗脱苯装置残油槽放散口未根据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器。14、洗脱苯装置地下放空槽液下泵出口未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止回阀。15、粗苯罐区泵组在总平面布置图中位于1#粗苯储罐西南侧,在爆炸危险区域图中位于1#粗苯储罐东北侧,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16、粗苯罐区1#罐增加密闭取样器,未履行变更手续。17、企业未制订防泄漏管理制度。18、未编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9、未编制《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制度》。20、未编制《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21、企业未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22、《脱苯单元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公示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职责,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清单的通知》(2023年4月26日)相关要求。23、管式加热炉煤气过滤器煤气凝液直排未密闭回收。24、《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FYLJDH))未辨识出火灾爆炸风险,涉及临时用电未辨识出触电风险并未填写涉及的临时用电及编号;取样分析时间2023年4月25日14时10分,动火前,岗位顶班班长验票时间2023年4月25日14时05分,班长验票时间早于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不符合要求。25、备煤机修间未设置固定动火区明显标志、未审批。26、备煤机修间电焊机未接地。27、备煤机修间氧气、乙炔瓶无防倾倒措施。28、未编制《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29、未编制《受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30、2023年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31、粗苯成品罐区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物资柜配备一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未配备气体浓度检测仪、防爆对讲机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2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2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处:1、2、3、4、5、6、7、8、9、10、同一违法行为,合处伍万元罚款(¥50000),11、贰万元罚款(¥20000),12、壹万元罚款(¥10000),13、14、15、16、17、18、19、20、21、同一违法行为,合处伍万元罚款(¥50000),22、伍万元罚款(¥50000),23、警告,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24、警告,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25、警告,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26、警告,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27、警告,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28、29、同一违法行为,合处叁万元罚款(¥30000),30、叁万元罚款(¥30000),31、贰万柒仟元罚款(¥27000),共计叁拾伍万贰仟元罚款(¥352000)
罚款金额 (万元): 35.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8
处罚机关: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数据来源单位: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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