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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阳县鑫源制气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9054195974K
法定代表人: 杨林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5-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违法事实: 中阳县鑫源制气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然违法生产乙炔,从2025年8月至10月中旬,共生产乙炔1659瓶,销售1428瓶,销售收入158035元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对中阳县鑫源制气厂处:责令停止生产乙炔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万捌仟零叁拾伍元(¥158035),并处拾万元(¥100000)罚款
罚款金额 (万元): 1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15.8035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03
处罚机关: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数据来源单位: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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