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根据新《管理办法》,运营企业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物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也应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送运营企业。若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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