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 >> 县级政策法规 >> 新闻详情

关于印发《中阳县光伏帮扶产业收益统筹分配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8 | 来源:中阳县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中政办发〔2024〕28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光伏帮扶产业收益统筹

分配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光伏帮扶产业收益统筹分配方案(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光伏帮扶产业收益统筹分配方案

(2024年修订)

       根据省乡村振兴局《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暂行管理办法》(晋乡振发〔2022〕76号)《关于充分发挥光伏帮扶产业作用促进脱贫群众增收的通知》(晋乡振发函〔2022〕61号)、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光伏帮扶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光伏扶贫办〔2023〕2号)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方便搬迁群众就近办事的通知》(晋易组办〔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不变、收益权统筹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村属性、脱贫人口占比、集体经济状况等因素,本着光伏帮扶产业收益重点向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村集体经济收益收入较少且脱贫户、监测户、老弱病残较多的一般村倾斜,主要用于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帮扶产业,促进脱贫群众增收。

       二、收益范围

       本方案所统筹光伏帮扶产业收益指已建成的28.3MW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扣除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费、保险等费用)和20MW集中式电站扶贫收益。

       三、分配方式

       村级电站发电收入到村率不低于85%,以年分配到村总资金为分配基数,总体采取“6:2:1.5:0.5”的分配方式:60%按各行政村(安置点)脱贫人口比例分配;20%按各行政村(安置点同步搬迁)一般农户人口比例分配;15%按各行政村(安置点)监测户人口比例分配,用于促进监测户增收;5%用于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少的村增收。

1.根据全县各行政村脱贫户人口数、监测户人口数、一般农户人口数,按上述分配比例测算分配资金,光伏收益资金拨付到各行政村,由村委进行分配发放。

2.升辉、友盛安置点按照搬迁脱贫人口数、监测户人口数、一般农户人口数(同步搬迁人口数除脱贫户和监测户外),按上述分配比例测算分配资金,光伏收益资金拨付到宁乡镇,由宁乡镇指导分配发放。

3.其他5个安置点根据脱贫人口数、监测户人口数、一般农户人口数,按上述分配比例测算分配金额,光伏收益资金拨付到村,即:弓阳安置点拔付到弓阳村、河底安置点拔付到河底村、福禄峪安置点拔付到福禄裕村、石朋头安置点拔付到朱家庄村、西坡安置点拔付到郝家畔村,由乡镇指导村委进行分配发放。

4.以各行政村村集体经济收入上年数据为依据,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包含光伏收入)低于20万元的每年给予4-5万元的倾斜,高于20万元且低于30万元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倾斜;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对乡村振兴中具有示范、带头、引领作用的村,按10万元左右适当奖励。

5.相关数据来源

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数据由县委组织部提供。行政村人口数据由县公安局提供,脱贫户、监测户、同步搬迁人口数由县乡村振兴局提供,人口数据均以上年度12月底数据为测算依据。

6.资金分配要求

到村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待拨付率控制在15%以内,到村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待拨付率控制在10%以内;到户资金至少占到村资金的50%以上,公益岗位数量控制在村内常住人口的20%以内,公益岗位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光伏帮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重要性,切实发挥好光伏帮扶产业见效快、覆盖广、收益稳的优势,促进脱贫群众增收。

(二)规范运行。光伏电站收益资金的使用要做到程序规范,制定收益分配计划,规范建立台账档案,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时录入山西省光伏扶贫资金收益分配系统,确保线上线下一致。

(三)强化监管。县扶贫开发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将光伏电站收益及时拨付到村,各乡镇要指导村级做好光伏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村级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本方案自202411月起施行,原中政办发〔202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阳县政府  | 2024-12-18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