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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08 | 来源:中阳县政府网 | 专栏:政策法规

中政发〔2024〕15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省委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全力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省减负发〔2024〕3号)《吕梁市司法局 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吕梁市司法局转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2024年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以更好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化、科学化。

一、取消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共计30项

将《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的第3、6、7、9、11、12、17、19、20、21、22、25、26、27、29、30、31、32、33、34、35、36、37、39、41、43、44、46、47、49项取消下放。其中涉及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第3、6、7、9项、住建局第11、12、17项、交通局第19、20、21、22项、农业农村局第25、26、27、29、30、31项、文旅局第32、33、34、35项、卫健局第36项、应急局第37、39、41项、林业局第30、31、43、44、46、47、49项,共30项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县级职能部门。

二、将保留的2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际情况予以调整下放

宁乡镇下放第1、2、4、5、8、10、18、24、28、38、40、42、45、48、50、51、52、53、54、55项,共计20项。

金罗镇、暖泉镇、枝柯镇、下枣林乡、武家庄镇下放第1、2、4、5、8、10、13、14、15、16、18、23、24、28、38、40、42、45、48、50、51、52、53、54、55项,共计25项。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施行,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尽快与县直相关单位完成执法事项的交接。在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公布之前乡镇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乡镇继续完成办理。

(二)县直相关执法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三)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正式施行后,《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中政发〔2023〕2号)自行失效。

附件:

1.宁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20项)

2.金罗镇、暖泉镇、枝柯镇、下枣林乡、武家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25项)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附件1:

宁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2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33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非规模畜禽养殖的下放,具体标准为生猪出栏小于500头、蛋鸡存栏小于10000羽、肉鸡出栏小于50000羽、奶牛存栏小于100头、肉牛出栏小于50头、肉羊出栏小于300头)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4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7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

乡镇

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县应急局

乡镇

11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应急局

乡镇

12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3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县林业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4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5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6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7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1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19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20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

大队

乡镇

附件2:

金罗镇、暖泉镇、枝柯镇、下枣林乡、武家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25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2

对占用耕地建窑 、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3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非规模畜禽养殖的下放,具体标准为生猪出栏小于500头、蛋鸡存栏小于10000羽、肉鸡出栏小于50000羽、奶牛存栏小于100头、肉牛出栏小于50头、肉羊出栏小于300头)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4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乡镇

7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

乡镇

8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住建局

乡镇

9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县住建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0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县住建局

乡镇

11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

乡镇

12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水利局

乡镇

1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4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县应急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16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应急局

乡镇

17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8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县林业局

乡镇

19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

乡镇

20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县林业局

乡镇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县级指导部 门

实施主体

21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县林业局

乡镇

22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23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24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25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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