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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3-06-20| 发布委办局: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奖惩类型: 联合激励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3-06-20
参与委办局(13) 奖惩措施:(13)
  • 兴县发展和改革局(1)
  • 兴县公安局(1)
  • 兴县财政局(1)
  • 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 兴县交通运输局(1)
  • 兴县司法局(1)
  • 兴县自然资源局(1)
  • 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1)
  • 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
  • 兴县文化和旅游局(1)
  • 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1)
  • 兴县民政局(1)
  • 兴县税务局(1)

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兴县公安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 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兴县财政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2.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 2.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 必要便利。

兴县交通运输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

兴县司法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 咨询和支持。

兴县自然资源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

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1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1.2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兴县文化和旅游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 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 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 2.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 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激励 措施共1项)

1.1.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

兴县民政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 道,提供便利服务。 2.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3.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 4.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

兴县税务局 (激励 措施共1项)

1.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2.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的,可一次领取不 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变化,需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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