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阳县长兴铁矾土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9MA0GTQKAXG
法定代表人: 康永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中阳县长兴铁矾土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企业任命的生产矿长吴攀攀和机电矿长赵志刚均为中专学历,未按要求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要求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中阳县长兴铁矾土厂处肆万元罚款(¥40000)
罚款金额 (万元): 4.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0
处罚机关: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数据来源单位: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3277518464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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