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MA0GWJPU2N |
| 法定代表人: | 梅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中-应急罚-2026-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生产副矿长李吉新2025年11月12日9时40分(非带班)未按规定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 |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 |
| 罚款金额 (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9 |
| 处罚机关: |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2332775184642D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233277518464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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