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70112484XR
法定代表人: 张丕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吕环罚(202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1.该公司按照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淘汰整合和排放监管的通知》(吕环委办发〔2025〕38号)文件和文水县工信局要求,2025年4月备案并实施3x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改造项目,将原3台35t/h的燃煤锅炉改造为3台25t/h的生物质锅炉,1#锅炉及配套设施2025年11月底改造完成并运行,3#锅炉及配套设施2025年12月底改造完成并运行,2#锅炉2026年1月30日改造完成作为备用锅炉,配套脱硝设施还未改造完成,该锅炉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公司锅炉烟囱(DA001)2025年3月20日23时、21日8时和15时、22日12时和16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值分别为为24.949mg/m³、51.983mg/m³和33.352mg/m³、37.149mg/m和29.44mg/m³,超标0.247倍-1.599倍;2025年3月22日02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为169.378mg/m³,超标0.129倍;2025年6月13日20时二氧化硫小时值为115.028mg/m³,超标0.15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为20mg/m³、二氧化硫为100mg/m³、氮氧化物为150mg/m³); 3.该公司实施3×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生物质锅炉未申请变更并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运行,且从202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2燃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标准值为10mg/m³、氮氧化物标准值为50mg/m³、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经调阅该公司在线数据,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烟囱(DA001)2026年1月13日16时-17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为21.029mg/m³-26.775mg/m³,超标范围为1.1-1.677倍;2025年12月1日-2026年3月2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均超标,最小值为31.521mg/m³,最大值为76.124mg/m³,超标范围为0.05-1.537倍;2025年12月1日-12月7日、12月9日、12月12日-12月20日、12月22日-2026年4月16日氮氧化物日均值均超标,最小值为55.036mg/m³,最大值为139.737mg/m³,超标范围为0.1-1.794倍;2025年12月8日氮氧化物有9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1.811mg/m³,最大值为76.163mg/m³,超标范围为0.036-0.523倍;2025年12月10日氮氧化物有12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2.596mg/m³,最大值为107.5mg/m³,超标范围为0.051-1.15倍;2025年12月11日氮氧化物有8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3.809mg/m³,最大值为77.968mg/m³,超标范围为0.076-0.559倍;2025年12月21日氮氧化物有12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67.725mg/m³,最大值为99.346mg/m³,超标范围为0.354-0.986倍。
处罚依据: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处9.5万元的罚款; 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33万元的罚款; 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处52万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94.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7
处罚机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000126354765
数据来源单位: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2300012635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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