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孝义市和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81MA0L86G758 |
| 法定代表人: | 张爱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孝农(动监)罚﹝2026﹞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孝义市和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肉鸡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
|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达和阳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柏子沟养殖场,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委托养殖场负责人吕某代为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受委托人吕某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要求提供“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移交单”提到的剩余26200羽肉鸡出售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吕某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存在出售肉鸡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二)减轻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1.及时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5389元整。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5389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389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4 |
| 处罚机关: | 孝义市农业农村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23010126603484 |
| 数据来源单位: | 孝义市农业农村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23010126603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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