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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0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近日,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就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为更好地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谋划实施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并以探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为切入口,研究制定《工作指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着力提升信用治理效能。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适用范围、信用评价信息、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结果应用、信用提升服务、组织保障6部分,后附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放心消费单元、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等5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明确《工作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评价信息。明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并就四类评价信息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三)信用评价规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和公开方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以自然年为周期,以满分12分为上限实施记扣分,并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差”。

  (四)评价结果应用。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行政审批、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包括实施精准靶向监管、依法落实信用惩戒措施、拓展守信激励场景等3个方面。

  (五)信用提升服务。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对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

  (六)组织保障。明确省局信用监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能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明确《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71-89769151

信用中国 |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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