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近日印发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水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行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出台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在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七章、25条
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分级评定、信用信息修复、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条款中,《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归集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主体和等级分类,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信用结果的应用和分类监管等。本次修改相较前版主要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调整,并删除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4〕6号)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归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归集报送。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异议。《办法》规定,业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该信用等级认定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三)关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1)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4)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进行信用修复。”业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依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武国轩
电话:0574-8928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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