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促使其成为“四上”企业,市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 号);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银发〔2025〕158 号);三是《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45 号)。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规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超过 2
亿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二)贷款类型。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抵押类、非质押类、非担保公司担保类等贷款。
(三)代偿比例和代偿范围。
本办法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的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则该笔不良贷款由风险资金池按 50%的比例代偿。
风险资金池仅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均不在风险代偿范围之内。
(四)联席会议及运作机构。
1.
我市成立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风险资金池的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每年不定期召开。
2.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资金池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五)合作银行及授信额度。
1. 合作银行为具备开展金融业务合法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合作银行应当提供不低于风险资金池规模 10 倍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
(六)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
1.
扶持范围: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自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推荐的方式加入扶持对象名单,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扶持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2.
扶持条件:扶持对象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两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信用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扶持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贷款额度。
信用贷款金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 500 万元,单户不超过 1000万元。
(八)业务流程。
1.
贷款申请。符合扶持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按规定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并发放贷款。
2. 贷款备案。合作银行应当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汇总辖内分支机构上月发放的贷款,将《贷款备案申请汇总表》
《贷款备案申请表》等有关贷款材料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备案;
3. 备案审批。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完成贷款备案审批程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对相关贷款予以备案。
4. 贷款代偿。合作银行每年第一季度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不良贷款代偿申请,代偿申请材料包括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判文书、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资料;
5.
债务追偿。合作银行取得风险代偿金后,仍应当积极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范围包含省、市风险代偿的债权份额,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正常的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代偿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
(九)风险管理和代偿限额。
1.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台账,合作银行应当在贷款出现风险情况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贷款风险情况,合作银行逾期不报送的则该笔备案贷款不纳入代偿范围。
当合作银行备案贷款的不良率(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总备案贷款余额)超过 3%时,暂停该行新的贷款备案业务 3 个月。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该合作银行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备案贷款的信贷质量。
2.
风险资金池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为风险资金池的当期余额。不良贷款的代偿按年度计算,贷款在备案当年就发生不良的,当年不办理代偿。单个合作银行每年申请代偿的不良贷款总额为不超过该行当年贷款备案总额的 3%,超过部分由该行自行承担。
(十)省市联动条款。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项目同时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的,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 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办法有效期和业务衔接。
本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2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后,《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清金融〔2020〕28 号)同时废止,
以前年度的存量贷款备案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信用中国 | 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