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推动高水平建设信用经济,高水平打造“信用宁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提升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形成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配、与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定位相契合的现代化信用生态体系,为宁波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市域样板提供坚实支撑。到2030年,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全面覆盖,信用数据基础不断夯实,信用监管机制持续完善,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培育,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的诚信建设。完善政务信用记录,按规定将违约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单位,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规范有序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与应用。鼓励经营主体对照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信用信息。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做好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四)(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完善自然人信用档案。加快推进中介、养老、托育、法律、物业、会计、审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城市个人信用分“天一分”评分模型,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打造高频应用场景。完善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加强信用惠民利企成果共建共享。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落实国家对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定期更新《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拓展信用信息归集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水平,实现行政领域数据“应归尽归”。强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归集、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失信行为清单,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分类认定管理。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提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在平台建设中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应用。依托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与各行业领域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用数据归集治理体系,优化数据质量管控系统。打造信用大数据联合实验室,创新信用数据开发利用机制。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信用宁波”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推动在甬信用服务机构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信用宁波”网站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根据国家、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相关制度,支持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开展公共信用数据市场化应用。鼓励地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信用数据处理规范,确保信用数据全过程可溯、全流程管理。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安全等级保护。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或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激励措施。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迭代完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予以禁止或限制。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加强修复业务集成办理,落实信用修复专员制度,实现一次申请、多跨协同、全程网办。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机制。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高频失信企业治理力度。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强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压实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参与行业信用评价规则制定,推动本市成熟、可复制推广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转化为国家标准。聚焦房地产市场、预付式消费、养老、托育、中介机构、农业经营主体、慈善、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深化信用监管应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更大范围推广信用承诺制,迭代完善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实。优化信用承诺闭环机制,推动信用承诺信息、承诺履行信息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定期更新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更大范围推广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推动政府合同履约全流程闭环监管,及时将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深入推进政府政策兑现,推动政府履约践诺。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强化涉农信用信息归集与精准应用,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机制。推行“信用+乡村(社区)积分制”。深化“信用+商圈”建设。遴选一批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试点。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制定行业、区域信用建设相关制度,推进《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引进培育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信用服务机构,引导互联网及大数据企业开展信用服务,增加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规指导,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按需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加大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推广应用长三角征信链。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聚焦电商、网约车、外卖平台等领域,加强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实施对各类网络经营主体的失信联合惩戒,推行平台经济“健康体检”“白名单”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对平台内商户开展信用管理,并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聚焦企业开拓海外重点市场需求,推出跨境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跨境信用服务,依法依规整合境内外企业信用数据,完善境外企业信息查询、信用融资等服务。
七、加强组织实施
健全信用宁波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本地区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成效评估,持续巩固创建成果。落实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要求,开展区域信用监测,加强薄弱指标跟踪监测和改进提升。持续打造“全民诚信宣传周”“阿拉讲征信”等诚信宣传品牌,加强信用建设典型案例挖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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