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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14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25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浙江作为全国唯一试点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要求在夯实信用信息基础、推进信用综合评价、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强化信用赋能助企等方面加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与实践范例。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试点部署,破解信用监管堵点难点,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支撑精准监管与主体发展,亟需制定出台统一规范、可落地可操作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全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部分,后附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通用指标及计分规则,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种设备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等4类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专业指标评价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以“通用+专业”评价为总体框架,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信用评价内容。依据省局《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评价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主体经营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三大类,明确信息来源、归集范围与使用规范。
  (三)信用评价规则。1.通用评价:总分1000分,实行“动态评分+等级评定”,按日更新数据;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级;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主体暂不评定等级。2.专业评价: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将通用评价结果纳入专业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12分扣分制”等方式,构建适配细分领域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
  (四)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监管应用、共享应用、地方场景建设应用三类路径:监管上实施差异化监管;共享上推送重点对象名单、与行政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共享;场景上推进“信用+”属地化、网格化应用,拓展信用赋能价值。
  (五)评价异议处理及修复。评价结果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点对点告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经营主体对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线上平台申请异议处理,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反馈与修复。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71-89769151)
信用中国 |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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