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 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第79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文物局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之间的关系,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建设、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全面真实讲好哈尔滨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初步构建具有哈尔滨地域文化特色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对象名录基本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乡建设中牢固树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哈尔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和体制机制,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充分利用、活态传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
全面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组织整理印制学习资料汇编,并将汇编内容纳入全市专题理论学习等的必学内容。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培训班等学习培训中增加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培训课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推动该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全面系统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1.明晰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加快建立层级清晰、分类明确、覆盖全面的市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编制修订配套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哈尔滨渔猎特色的金源文化、中西交融特色的城市文化、寒地特色的冰雪文化和革命历史特色的红色文化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文化价值的城市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及其周边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重点保护传承好哈尔滨在党领导下走过的红色革命历程、改革开放历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的近现代历史印记和取得的重要建设成果,着力构建传承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全要素有机保护体系。〔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健全历史文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统筹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定期普查、定期更新、定期评估等工作管理机制;依法加快认定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建立并定期完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持续推进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等工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城市执法等范畴,协同推进各类保护对象巡查和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严格历史文化建筑拆除管理。市、区县(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发改等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保护对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治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着力保护传承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得随意拆除、搬迁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对涉及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区划内的既有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改建、拆除的,应当在评估论证基础上,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细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严禁违反规划或者擅自调整规划,严禁在相关保护区域内大拆大建、破坏各类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持续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注重对哈尔滨市域范围内展现中国共产党成立、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件载体的调查认定。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开展调查资源科学评估,准确把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内涵,本着“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总体要求,系统完整地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明确重点保护千年金源文化底蕴、百年欧陆文化风情及其中的传统工业、民俗文化、科学技术、红色基因等地域传统文化,同时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推进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申报保护工作,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编制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图则并实施,明确与各类保护对象相关的开发建设。城市更新、村庄整治、产业发展等均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图则)要求。〔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明确保护控制要求。以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存为核心,以传承历史特征和文化内涵为目的,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核心价值,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建筑营建技艺等。〔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科学制定保护名录。建立市、区县(市)分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规范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名录管理措施,加强调查、登记、巡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申报。依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和监督巡查机制,定期评估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对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变更和注销,以防止出现破坏地名文化遗产现象。〔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7.推动数字化保护管理。统筹规范悬挂铭牌,严格落实《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的数字化综合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全面推行历史文化建筑二维码赋码管理,实现建筑信息可阅读。加快建立市级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对各类保护对象测绘成果和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8.完善法规制度。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编,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增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1.推进保护对象多元活化利用。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托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资源,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推动保护对象有机改造。鼓励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适当设施等方式改善内部空间品质。尝试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方面创新探索,同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在中央大街、中华巴洛克、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保护延续传统建筑组群的布局特征和传统风貌,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支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适应的文化创意、特色餐饮、酒店民宿及其他形式商业经营活动,力争形成一批保护利用示范案例。〔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推进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建立“传统营造匠师”制度,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推动其成为激活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文化动力。大力支持古建营造技艺、传统美食加工、地方文艺表演、革命英雄事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支持名店老字号经营与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组织研修研习,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加强整体特色风貌和重点地段建设管控,彰显地域特征和建筑文化,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松花江、阿什河、呼兰河、何家沟、马家沟等水系周边的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分级加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以及主要联通道路路径周边城区区域的功能与景观的协调控制,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一般区域在各个层面的协调。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涉及老城区、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预先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及时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对未开展价值评估和认定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决定。〔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彰显地域环境风貌特色。支持老城区用地结构优化及功能调整,合理确定老城区建设密度和强度,保持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适宜的人口密度和社会结构,延续城乡人文环境和生活场景。深入挖掘山、水、人、城(乡)、文等特色要素,加强重要节点、重点片区和主要轴线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传承好传统文化基因,塑造具有文化内涵的城乡风貌特色。持续推进花园街、中央大街、道外传统商市(中华巴洛克)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工作: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着力打造中俄联合校园和D区俄罗斯风情小镇;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不断推动欧陆风貌提档升级,引入适宜业态激活特色辅街活化利用;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推进三期项目建设,统筹一二期招商运营,推出商市文化节、非遗才艺表演等系列文旅活动,不断将特色文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通过调研借鉴外省市优秀案例、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为规划把脉、引入大型国企主体操盘,有效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与活化利用。鼓励建筑设计持续创新,积极探索哈尔滨地域建筑艺术创作理念,体现城市特征和时代风貌。〔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改进特定功能区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对提高国民文化自信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百姓生活喜闻乐见的生活元素。积极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等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多种形式充分展现哈尔滨核心文化内涵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持续优化提升历史城区功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完善基本生活功能,形成宜居、宜业、有活力的特色城区。延续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历史功能,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探索“微管沟”等适合狭窄街巷的市政管线建设方式。保护对象所在地要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库和应急队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监管纳入城市生命线工程。〔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冰雪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专题宣传活动,提升我市历史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依托全省历史文化资源和旅游景区,整合冰雪、乡村、生态等业态,打造东北抗联、大国重器等红色主题游览线路,创建中东铁路建筑游等主题游径,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及非遗研学旅游,赋能文旅产业发展。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在哈尔滨民主镇等周边乡镇,通过对农业干渠的情况梳理,鼓励探索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的发展新模式,全面复兴传统业态,完善城市功能,推动乡村振兴,塑造乡村文化空间,促进文旅农旅深度融合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责任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负责统筹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市各级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历史建筑和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解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历史建筑修缮加固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联合验收和备案等工作;负责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含有历史建筑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修缮计划等;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四)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全市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及相关领域专家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定期普查(专项排查)、更新和评估机制等;负责建立、更新不可移动文物C、D级危房整治工作台账,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履行审批手续,督导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整理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的资料汇编;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保护传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将保护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题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督导各区县(市)详细梳理历史文化资源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及相关领域专家建立历史建筑定期普查(专项排查)、定期更新和定期评估机制等;负责建立、更新历史建筑C、D级危房整治工作台账,会同市文广旅游、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方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督促属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市文旅部门整理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的资料汇编;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牌;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需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会同住建、文广旅游、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统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资金保障等事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八)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承担属地主体责任,衔接落实涉及辖区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网格化巡查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指导并督促保护责任人对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必要时因公共安全需要,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更新上报新增危房情况及安全性鉴定情况;负责做好辖区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C、D级危房的安全管控、人员迁出、专人巡查、紧急排险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主动对接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责任和义务,督促保护责任人按时开展修缮加固工作;负责编制含有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历史建筑修缮计划;负责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配合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辖区内历史文化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检察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为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落实,强化使命意识和政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成立市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工作,并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市级架构,成立各自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谋划部署、靠前指挥、高位推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各司其职,积极协调、主动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联动协同闭环机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督办事项,对标对表落实整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跟踪问效,有力有序推进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宣传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职责,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各项任务落实。文广旅游、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协调对接,协同推进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机制。建立保护对象责任落实机制,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化利用路径,研究出台有利政策,切实保障历史文化建筑科学合理分类保护,减轻财政包袱、缓解招商压力,深入推进历史文化建筑的永续利用与活态传承。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全过程管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的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等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保护名录的动态监管和数据录入,建立市级数据库,并衔接省级和国家级数据库。〔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进一步强化奖惩机制。提高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积极推荐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相关评选表彰。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强化动态监管,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巡查。将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于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拒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严肃追究责任。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五)进一步优化宣传引导机制。积极通过规划展览、非遗展示、专家讲座等特色活动,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哈尔滨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将优秀历史文化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市属高等学校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传播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提高全社会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和热烈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市)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执法等范畴,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机制,按照国家评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层层压实历史文化建筑安全责任,健全覆盖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建筑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形式,加强对高风险地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谋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资金或申请债券资金支持,对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保护修缮、改造提升等经费需要。探索创新保护利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拓展历史文化资源价值利用空间。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的多元化投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保护,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技术支撑和社会参与。设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家课题组,加强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修缮方案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拓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渠道。按照“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督促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深度参与历史文化保护。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相关人士志愿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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