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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8 |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网 | 专栏:通知公告

咸政发〔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事业机构:

       《咸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咸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刚性约束和精准管理,持续规范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市本级财政预算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算是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下,由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报批。

       第六条  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核定手续,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须达到国家有关初步设计编制深度规定;概算文件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取费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概算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等。

       第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按照《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

第三章  概算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家评议、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对申报的概算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参考专家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其他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单位应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编制概算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一次性完成整体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复杂、实施分期等特殊情况,审批部门也可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及项目情况分次审批。

       第十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概算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六条  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项目概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核定。涉及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初步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造成概算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审批部门核定;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以内,且调增额度不足2000万元,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调增额度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将超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一并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商审计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审计。根据审计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核定。

       (三)凡概算调增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将超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核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根据不同建设模式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建设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应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

       (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概算执行不严或超概算的,除按代建合同规定处罚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对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待相关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网 |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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