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解读
一、条例起草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以来先后出台《梅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梅州市营商环境通报制度(试行)》等文件,持续深化行政审批事项“100%网上受理、100%网上办结”改革。为了总结实践经验,转变政府职能,将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以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推动梅州苏区融湾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并于2024年启动审议工作。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
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确定专人加强沟通和联系。2024年3月4日收到市政府报送的《关于提请审议〈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迅速组织开展调研,召开条例研讨会,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初步审查意见。3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其后通过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立法协商、改稿会、论证会、评估会等方式,不断调整和补充完善了草案相关章节和条款。7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全面征求社会意见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删减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经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11月7日市委常委会会议、1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11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了草案表决稿。
条例在立项、起草、审议、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修改建议169条,采纳的建议共99条,充分反映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经营主体的真实需求,是开门立法、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更是对梅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益经验的全面总结。
条例于2025年1月1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月23日公布,将于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三、条例亮点解读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等为参考,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上突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立法目的,在具体措施上突出梅州地方特色,为持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探索梅州路径、提供法治保障。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优化政务服务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政务服务、创业支持、法治保障和附则。其中第二章“政务服务”有12条,占条例篇幅的1/3以上,对线上、线下的政务服务标准化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第7条规定了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和提供形式,明确要求办事指南中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第8条中对压缩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办事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考虑到确有无法压缩办理时限的事项,要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不压缩办事时限事项清单;为提高涉企服务效率,学习广州、佛山等地的先进做法,第9条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同时为提供高效便捷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而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规定产业园区等相关区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窗口;为响应经营主体呼吁,在第10条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健全并公开首问负责、容缺审批、告知承诺、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错时延时服务等制度;针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生产要素成本过高的问题,在第17条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外,对推行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制度改革、实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着力激发市场活力,重点强调创业支持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条例充分考虑到梅州本土的市场发展需求和特点,针对苏区融湾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条例第三章对创业支持相关工作和政策方向作了明确规定。为鼓励科技创新、吸引科技企业落户梅州,第19条要求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通过支持建设科创平台和鼓励创办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强化对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服务。结合梅州侨乡资源,第20条要求建立并完善返乡投资服务机制。为推动改善梅州本土“规上”企业较少的现状,第21条要求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为回应在立法调研中经营主体呼声强烈的融资难问题,第22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和应急转贷机制。为保护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第23条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为实施好、宣传好人才政策,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第24、25条详细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才政策制定、实施、宣传方面的职责。
(三)着力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4条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坚决杜绝行政服务中的“吃拿卡要”和不作为,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考虑到梅州的春节返乡风俗一般是从腊月二十五前开始,直到正月十五后才逐渐结束,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是节日氛围尚浓且人多热闹的时候,条例第5条要求在加强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将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确定为梅州市营商环境重点宣传周,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氛围。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了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制度,不仅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而且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行为规定了容错免责制度。
条例在第四章“法治保障”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法治保障职责,监察机关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职责,以及市、县、镇三级人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形式。此外,为给经营主体营造宽松有度的发展环境,减少和避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等情况,第28条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了详细规定,要求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和“综合查一次”制度;第29条对非现场监管手段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政策文件:https://www.meizhou.gov.cn/mzsfgj/gkmlpt/content/2/2733/post_2733286.html#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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