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安全运作,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缴存业务政策范围
(一)明确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吕财综〔2024〕17号)列入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规范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管理中心按《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范提取业务政策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四)职工有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加装电梯分摊的该户实际支付费用。
三、强化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一)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或异地(太原市、晋中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目前,缴存人贷款最高金额100万元,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上浮20%,最长期限为30年。
(三)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
(四)贷款受托银行应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正式人员,负责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身份核验和贷款合同面签,负责办理保证、抵押等担保手续。
(五)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出售人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须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六)管理中心要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四、提高财务风险管控能力
(一)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二)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原则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人民银行核准,并报省住建厅监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并应在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中注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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