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政发〔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协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业务指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协同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激励约束。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职责对创投天使基金设立、投资方向等提出建议,向创投天使基金推荐优秀备选项目(科技型企业)以及需要重点投资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配合做好支持创投天使基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属国有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条 市国运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市级政府资金出资人职责,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战略布局要求,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调整;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对接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运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同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创投天使基金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分为产业基金、创投天使基金、功能基金。
产业基金要围绕吕梁市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及产业链重点企业和标杆项目,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投天使基金要着重支持科技创新,聚焦“晋创谷·吕梁”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功能基金主要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用于解决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发展等亟需支持的问题。
第十三条 新设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由市国运公司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征求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通过后实施。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和新设基金管理人,确需设立的,应提报市政府审批。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财政部门应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资金实际出资产业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基金实缴总额的50%,与市属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合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80%;创投天使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不设上限要求,可适当放宽基金存续期,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
第十六条 新设政府投资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方式进行投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认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且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方同步对该子基金实缴。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关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进行投前尽职调查,依据章程或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投后管理,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计提标准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实缴出资的1%,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建立投资决策机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制度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表决;
(二)对拟设立子基金进行表决;
(三)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出资额超过基金规模50%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人按相关制度确定委员数量和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资本出资额超过基金规模50%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超过7名,具体根据合伙人数量和合伙协议约定确定,代表社会资本的委员数量应超过三分之二;
2.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各合伙人推荐并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或任期届满后重新选派;
3.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数须超出三分之二有效。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1.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社会资本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未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资本可委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由企业管理、金融证券、政府机关、财会/法律、拟投行业等专家组成;
2.根据合伙协议对基金拟决策的重大投资(单笔出资超出1亿元)或有咨询需要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并提出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参考;
3.根据需要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和交易谈判等环节,指导合伙企业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退出;
4.根据拟投项目情况确定相关领域专家参会,参会专家数量应低于社会资本委派委员数量;
5.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项目形成《项目咨询意见书》,同意票数应超出三分之二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金性质情况,财政部门或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通过IPO、股权转让、清算、减资、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规定提交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风险评价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及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避免盲目投资;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国运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控投资集中度,密切跟踪政府投资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对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后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吕梁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吕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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