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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7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各县(区)住建局,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城港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县(市、区)两级权限分工负责相应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信用评价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综合实力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认可、表彰、奖励的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策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停工、约谈或通报批评等。

  第七条 信用评价信息和计分规则详见附表《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第八条 信用评价得分上限为100分、不设下限。

  第九条 新办理的企业或首次进入防城港市的无信用信息的外地企业,综合实力按照实际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认定、公示、评价和公开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采集、录入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应在取得认可文件后60天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采集。逾期未采集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录入。由录入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审认定。按本办法认定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应当自认定后60天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约谈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文书为依据;在认定良好行为时应有有效的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5天。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前可向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天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相应组别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各自为一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多项资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同时参加两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实时计分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即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二十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依据企业实时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一)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至5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50%至9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

  (四)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1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企业得分低于企业基本信息得分的不参与排名,且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在“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布,并与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鼓励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防城港市各级住建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评价、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填报、审核良好信用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和〈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防住建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政策文件:http://zjj.fcgs.gov.cn/tzgg/t21178405.shtml

信用中国 |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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