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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规定,我省承接了部分用地审批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地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后省市用地审批权限
     (一)农用地转用。
     太原市、大同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太原市、
大同市外的其他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预审。
      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二、用地报批流程
     (一)单独选址用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用地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二)分批次用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用地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内、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一并批准。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三)城市用地实施方案。
      太原市、大同市2019年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尚未实施完毕的,仍可按原途径报批。
      三、相关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转型综改示范区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提高用地报批效率,认真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确保承接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报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用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承接好相应的用地预审工作。
      扩权强县及开发区用地报批政策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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