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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0 |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政策法规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市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库存清理工作,并帮助企业解决好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或变更《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利用关闭后闲置的库房、办公设施等资产转型发展,并在其转型过程中给予政策支持。
  五、市政府拿出1000万元根据库存等情况一次性拨付给县(市、区),由县级统筹对按时完成库存清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予以补偿。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属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完成烟花爆竹企业关闭清理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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