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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9 |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专栏:政策法规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执法单位反馈意见,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制定的、对应此次调整完善的基准失效,不再执行。

       附件: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8日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1

 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改正后5日内拒不改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10日内拒不改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30日内拒不改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2

不按照落地经营协议投放车辆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超过落地协议以内投放车辆,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超过落地经营协议20%以内投放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超过落地经营协议20%(不含20%)—30%(不含30%)投放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超过落地经营协议30%投放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3

 运营信息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运营信息,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运营信息30%以内(含30%)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运营信息达30%—50%(含50%)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运营信息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达50%以上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4

 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未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且不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5次以内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不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5—10次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改正,且不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超过10次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5

 未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出行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安全隐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6

未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未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存在未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未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经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未为10%以下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为10%以下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改正,未为10%—30%以下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为10%—30%以下以上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未为30%以上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为30%以上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7

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一年内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违法次数达三次以内;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一年内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违法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8

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但可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但无法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拒不改正的

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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