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 >> 省级政策法规 >> 新闻详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3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全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3月16日
  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省林业行业中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以下简称“防控企业”)健康发展,推进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防控企业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条例》等规定,现就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业务的企业。
  2.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采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确定防控企业信用等级。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4.防控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评价标准为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由企业基本情况(15分)、财务情况(10分)、管理情况(30分)、业绩情况(25分)、评价情况(20分)五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5.基于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管理情况、业绩情况、评价情况等五大要素刻画“防控企业”的信用评价画像。
  6.防控企业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AA、A、B四个等级。
  7.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发起,每年更新一次并进行公示。从事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业务满1年的防控企业,开始信用评级。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防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私有信息进行保护性处理。
  9.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统一采集至“数字森防”信用管理平台,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1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防控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1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防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防控企业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管理情况、业绩情况(除安全生产)失信信息满3个月再未发生类似情况,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涉及安全生产的,需失信信息满1年再未发生类似情况,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复。
  四、评价成果应用
  12.防控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
  13.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14.林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15.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AA级(低风险)的防控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16.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B级(重大风险)的防控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17.本实施意见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5日。
信用中国 | 2026-03-23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