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新规5月施行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聚焦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起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其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
在失信行为认定方面,办法将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除骗取医保基金外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一般失信信息涵盖骗取医保基金、冒名就医购药等较严重违规行为处罚记录,或一般违法违规造成较大基金损失的处罚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则包含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骗取医保基金且造成严重损失、冒名就医购药被从重处罚,以及一年内因非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从重处罚两次以上等情形,相关主体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信息披露按等级设定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至3年,披露方式包括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
失信惩戒环节,办法按失信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对轻微失信主体,医保部门将披露其失信认定决定书,加大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对定点机构降低月结算或预拨付资金5个百分点,对相关人员按规定管理医保支付资格,对参保人员加强审核等;若主体在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可仅公示文书,不实施其他惩戒。对一般失信主体,披露失信认定决定书并提高监管抽查比例,降低月结算或预拨付资金10个百分点,强化对参保人员的审核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将被停止救助。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医保部门将不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等便利措施,限制参与表彰评优,解除定点机构医保协议且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机构管理活动;终止直接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同时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审核,停止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待遇。
办法还对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信用承诺及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并达到公示期限要求后,可申请信用修复,若存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且3年内不得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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